县级行社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机构的各类额度,并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辖内机构公布,同时在系统中进行维护。但变更机构额度时

机构号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联社(或合作银行)号(3位)+网点号(3位)。机构号由省农

新增机构时,必须根据会计管理部门的通知书办理。新增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清算中心及辖内机构,均由省级清算中心的机构管理人员办理。

机构按级别,分为省级、办事处级、县级、信用社/支行级、网点级,县级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属县级机构。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开展委托业务时,应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责任,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假委托”业务,垫付的资金应确保在合理的范围内。

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联社(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上一级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决议。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高管层集体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