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

作者:高老师 浏览 0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题目解析】: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例该公司因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虽然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不属于分批装运,未违反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所以,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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