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在罗马债法中属于( )。
A、契约
B、私犯
C、准契约
D、准私犯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准契约是指除契约、侵权行为等以外的发生债的原因。即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同一的效果。准契约是罗马法上的概念,它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意外共有,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等等。
无因管理在罗马债法中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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