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及我国法律的有关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1)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2)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尽管可以认为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另一个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为从合同,但这二者不能适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随之无效”的一般法理。这是因为这个从合同得以存在以及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以及其他事项发生了争议。它得以实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程序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或公平原则裁定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仲裁条款之所以必须独立于主合同,还在于主合同即令最后被裁定无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仍可能还有责任必须分清,不当得利亦有待返还等各种问题需要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以,仲裁条款在整个国际商事合同中必须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的存在与有效无效,只能以仲裁条款自身的情况作出判断。 (4)中国的有关立法也承认仲裁条款自治理论。1994年《仲裁法》第19条第1款也再次从法律上肯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4款也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试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及我国法律的有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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