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认为银行应先向贸易公司索款,后才向保证人索款,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作者:高老师 浏览 1

某贸易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贸易,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其朋友张斌为保证人,而银行要求王某追加担保,王某遂找到其好友李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追加其项目部为保证人,后又将业务关系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也追加为保证人,银行遂同意贷款,期限为一年,并订立了合同,之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贷款额减少到100万元,期限缩短至8个月,并征得了张斌与李某的同意,但未告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后来贸易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以三个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经查明,保证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此外,项目部没有经其公司法人授权。


张斌认为银行应先向贸易公司索款,后才向保证人索款,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理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银行可以向其主张债权。


【题目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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