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因受贿被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取消其业务代理权李某利用甲公司没有收回的工作证和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作者:高老师 浏览 0

李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因受贿被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取消其业务代理权李某利用甲公司没有收回的工作证和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善意的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问题: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首先,李某没有代理权,其次,李某利用没有收回的工作证和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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