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协商,以协商结果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