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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渠道、泵站、水闸等。建设单位分别与A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B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与C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

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渠道、泵站、水闸等。建设单位分别与A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B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与C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2019年3月开工,合同工期18个月。 【事件】 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输水渠道K1+100?K1+600段岩石渗透系数为3×10-2cm/s,招标文件显示该段岩石渗透系数为2×10-3cm/S,A单位就排水工程量增加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建设单位回复:地质条件的变化是正常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事件2:由于地方政府希望可以提前供水,因此建设单位提出将合同工期压缩至12个月。 事件3:施工中的碎石(碎石垫层、混凝土粗骨料等)由建设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建设 单位运至现场的一批碎石经检验不合格,由于市场碎石供应紧张,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可以将该批碎石用于工程。 事件4:设计单位C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泵站工程的水机、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需采购上海某水工机械厂家设备,理由是该厂家设备质量有保证。 事件5:设计文件中标明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 事件6:施工单位A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将泵站工程的碎石桩基础工程分包给了D基础处理公司,由于D基础处理公司设备不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E基础处理公司。 事件7:2019年10月,由于栗站下部结构有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尚未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尚未进行签字确认,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了下一仓混凝土饶筑。 【问题】 1.指出事件1?事件7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事件5中,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应如何处理? 3.根据事件6,简述违法分包的几种情形。

问题1: 不妥之处如下。 事件1:建设单位回复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勘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事件2: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事件3: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碎石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事件4: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事件5:无不妥之处。 事件6:D 基础处理公司将工程又分包给E 基础处理公司不妥。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事件7:上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直接进行下一仓混凝土浇筑不妥。理由: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问题2: 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处理方法如下:①不再继续使用;②用户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 问题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法分包包括四种情形:①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②将主体工程分包;③分包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④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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