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从2018新修订的《GA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删除了。

对()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GA机关负责人批准;(2)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名人民jing察带领jing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

在GA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进行。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GA机关可以采用()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jing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GA机关代为送达,或者()。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GA机关()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

协作地GA机关依照办案地GA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担。”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GA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