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在海关监督下,并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在灭蚊以前卸货。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不得签发入境检疫证。

对出境航空器查验完毕后,如果没有染疫,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出境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后,再发给出境检疫证。

当发生国际关注呼吸道传染病时,对来自流行区的交通工具上和口岸现场的一般接触者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后放行。

对持有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不符合锚地检疫和靠泊检疫条件的船舶,经船方或代理人申请,隶属海关应当实施随船检疫。

无死亡报告或者死亡医学诊断书的尸体,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按照死因不明处置,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12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隶属海关应当要求船舶负责人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分为预报、确报、抵港报。

船舶到达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为染疫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