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监管-动植物检疫监管技能

108.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海关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

107.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对已到货没有办理检疫审批的,不予补办(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事先无法

106.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直接交给检疫处理单位。

105. 鱼类的骨制品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

104. 西尼罗热是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103. 化制法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102.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

101.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5天。

100.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提供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

99. 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应在活猪启运24小时前向启运地海关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