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规定,消防安全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门、墙、架、窗等物体上。

29.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线路以及电器用具等不可配置、选用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28.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线路以及电器用具等应当配置、选用泡沫灭火器。

27.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线路以及电器用具等应当配置、选用清水灭火器。

26.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5.安装电工、电气调试人员不用持证上岗。

24.安装在木材加工车间的照明灯具不可采用防爆型。

23.商店的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及堆放可燃物。

22.北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