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师化管理和12h值班。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3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200m。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在灾区救援时,必须保留5兆帕以上压力的氧气。在倾角小于15度的巷道行进,前进途中允许消耗1/2的氧气量,1/2用于返回途中。

救援过程中,救援队应根据需要定时、定点取样分析化验灾区气体,化验结果作为救援指挥部决策的必要依据。

在高温、塌冒、爆炸、水淹等危险灾区,无需救人时,矿山救援队严禁进入。必须采取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入。

矿山救援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根据救援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