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同业借款业务的交易对手不纳入金融同业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同业借款业务是指本行与获准开办同业借款业务、并在本行开立账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开

同业投资账户开立在我行的,须严格按照我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违规多层嵌套。

同业投资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募基金管理人,是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的企业法人。

本行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管理人可不纳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名单。

本行可在一定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限制下,由公募基金管理人为本行依法合规定制公募债券型基金产品。

公募基金管理人是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的企业法人。

如发生与交易对手在《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协议》约定中出现的情况,导致开证行不能如期付款,同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约定向交易对手追索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