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个月前公布。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经过装运前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口后应当免予进口商品检验。

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被称为法定检验。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应当在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海关工作人员持qiang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 安机关核发的持qiang证或者持qiang通行证。

海关可以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qiang 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由公 安机关统一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