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当及时退还。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物品,应当返还物品持有人。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物品,应当销毁。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均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