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25.海关可以对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24.被稽查人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保管5年。

23.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22.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境或者出境。

21.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但因经营需要,可以设立分库。

20.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全部予以保税。

19.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18、2018年,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17、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