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84题)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交通事故仅损伤部分建筑物,但未造cheng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可自行撤离现场。

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造cheng人员受伤的从医院确诊之日起算。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井察到达现场后,除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肇事车辆。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井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除简易程序外,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井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警的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供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