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现问题的稽查作业,稽查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移交缉私部门后,查封、扣押时间将达到30日,且缉私部门未反馈处理决定的,稽查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到期前进行延期。

查封、扣押经批准延长期限的,稽查组应当制作《海关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被稽查人。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保税核查。

对审计发现稽查执法问题的整改情况实施稽查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检查涉及问题的作业。

中止稽查满6个月仍然无法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稽查组可以终结稽查。

海关稽查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发现问题的稽查作业类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