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送达《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届满7个工作日,稽查组未收到书面反馈的,继续实施稽查作业。

稽查组对进口货物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海关封存通知书》。

严禁稽查人员私自联系或者约见被稽查人及相关人员,泄露稽查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签章,是指被稽查人代表签名或者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中止或者终结稽查的,稽查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风险部门。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且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不应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的稽查作业,稽查人员应当自处级及以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向缉私部门移交。

稽查中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账簿的,稽查部门应当通报其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

《海关检查记录》应由海关稽查人员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