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单位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单位的陈述,针对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被约谈时,挂牌督办期满后仍存在隐患的,还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的,可直接自行委派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带领参加。

启动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程序时,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送达“水上交通安全约谈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海

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会同其他单位进行联合约谈。约谈前,因主动与相关单位就约他内容、要求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被约谈单位的约谈,应当集中约谈;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被约谈单位的约谈,应当

辖区水域或航运公司一年内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多起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约谈只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