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C1C2法规和管理
C1C2法规和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