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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