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信贷调查环节中, 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55. 信贷调查环节中, 撰写与客户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或担保合同无效、 抵( 质) 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给予有关责

54. 信贷调查环节中, 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53. 信贷调查环节中, 帮助、 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 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52. 信贷调查环节中, 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 误导信贷决策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51. 信贷调查环节中, 未按规定尽职调查, 调查严重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50. 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49. 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48. 违反授权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 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

47. 违反授权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 未按照“ 先授信、 后用信” 要求办理信贷业务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