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机关对已在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

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查验,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

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派员随入境直通列车实施检疫。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

在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又有除引航员和经许可的人员以外的人员上船的,应对该船舶重新实施检疫。

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对所有入境船舶实行24小时检疫。

昼间悬挂“Q”字信号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入境船舶在领到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方可降下检疫信号。

检疫锚地由卫生检疫机关确定,报国务院交通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