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中介机构以合作模式代理农信机构向中小客户和特殊客户群体发放贷款。

为化解不良,法人机构可以与中介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倒贷。

只要抵押物足值,法人机构可以承接其他金融机构退出类风险客户。

经办机构需认真审核具体贷款用途,但资金流入其关联企业的不在管控范围之内。

对于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人参股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或担任上述机构管理人员的,对其发放贷款不需经省联社

法人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不须报省联社核准。

法人机构可根据借款人抵质押物性质,随意创设新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借款人借款。

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可根据集中度权限自主发放。

借款人不方便情况下,可通过关联公司借名发放贷款。

信贷人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用个人或关系人的银行卡、存折、账户进行过渡,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汇集、中转、还贷等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