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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已获得注册的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肉类产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2023-12-01签证兽医官

214.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我国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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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过境肉类产品运抵出口口岸时,海关应当确认货物原集装箱、原铅封未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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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可以暂时封存在海关定的备案冷库中,待补齐手续后,继续开展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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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出口肉类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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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运输动物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取得《动物过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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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均应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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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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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法实施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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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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