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

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

对依法招用并签订就业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随机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

劳动保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由设备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分组成。

防护员必须同时于作业人员上岗,滞后于作业人员离岗。

防护时必须做到“四不准”:不准擅自串岗;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以蹲、坐、卧姿进行防护;不准参与作业或做与防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在恶劣天气、作业繁忙站场作业时应根据情况增设防护人员。

作业人员在下道避车前,必须将设备门、盖固定牢固,并加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