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三届。

19、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但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

18、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报批;到任职年龄

17、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16、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15、退(离)休领导干部经审批或备案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

14、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1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保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或子女)上缴的移居证件和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擅自交还本人。

12、“裸官”不得在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任职。

11、“裸官”不得在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