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禁止管理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222.工作负责人可以不经起重司机的同意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

221.起重工作中,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220.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线上。

219.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统一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218.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217.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216.二级动火时,工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215.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汇报工作票签发人,方可离开。

2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