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丢失的携带品、行李、包裹赔偿后,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公安部门追索。

丢失的旅客携带品、行李、包裹找到后,如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旅客请求携带品损失赔偿时,应按规定提交承运人有过错以及证明携带品内容、价格、进站乘车等有关证明。

旅客在车站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离开车站前向发生站声明;在列车上发现时,应当在下车前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列车终到站请求赔偿。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携带品发生毁损、灭失时,对旅客能够证明其确已携带进站乘车,且出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证明购买价格的,以扣除

承运人承担补充赔偿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