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2024-11-09民法(专升本)
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
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
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AC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现在,我们逐项分析给出的选项: A项: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B项: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这是正确的。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C项: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工资债权因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D项: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这同样是不正确的。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综上所述,选项A、C、D的表述都是不正确的,故正确答案为ACD。
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
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
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AC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现在,我们逐项分析给出的选项: A项: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B项: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这是正确的。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C项: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工资债权因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D项: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这同样是不正确的。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综上所述,选项A、C、D的表述都是不正确的,故正确答案为A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