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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诈骗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诈骗罪后,又揭发乙曾在共同诈骗后单独实施了另一起诈骗,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盗窃罪

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诈骗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诈骗罪后,又揭发乙曾在共同诈骗后单独实施了另一起诈骗,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盗窃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题:(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理由是什么?
(2)甲的揭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能。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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