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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吴某人身损害一案中,一、二审程序均判决吴某败诉。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李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

李某诉吴某人身损害一案中,一、二审程序均判决吴某败诉。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李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应当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1)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李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
(2)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可知,申请再审人不出席审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不是李某,因此李某未出席开庭审理的,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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