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对收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等无法入账的款项,未按规定及时查询或办理退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业务印章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假名、冒名申领、补办银行卡或以虚假资料办卡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业务印章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因内部管理不力,本级行发生员工私售第三方机构金融产品等“飞单”、违规推介第三方机构金融产品或为第三方机构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的,未

违规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未落实大额现金支取“双线查证”制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换折、抹账、错账冲正、密码重置等业务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