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

33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

33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应追

33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

33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

33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

33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329.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328.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同意。

327.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