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

2004年4月,人民银行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

2005年5月1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内地方政府首个关于企业信用征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都属于禁止采集的信息。

保理和商账追收等业务也属于广义的征信的范畴。

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

被投诉机构应当在收到《征信投诉受理单》之日起10日内就做出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

被投诉机构应当在收到《征信投诉受理单》之日起15日内就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明

被投诉机构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投诉人撤销投诉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可以中支投诉处理,需分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终止投诉处理。

本人向征信机构查询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取得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