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的价值取向。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民主政治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治的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强调法律效果优于社会效果。

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执法违法的事。

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