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无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作为总包单位,对雇佣的承包商、分包商等,承担相当于雇主的安全职责。

科技兴安是指通过在施工现场推行实施新的技术、工艺、方法,运用新型设备、工具等,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