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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7-240危防管理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建立《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填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未覆盖非油轮污染损害的空白。( )

我国也借鉴了国际通用的船东和货主共担风险原则,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

为了保证船舶污染损害发生后有能够得到赔偿的保证,船舶油污损害方面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都规定了所有船舶必须投保不低于赔偿责

国际及国内法律为了保护航运业的发展,有一个全世界通用的责任限制制度。就是船舶根据它吨位的大小,可以将它的赔偿责任金额限制在一定数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

船舶的污染责任保险人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

我国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果油污受害人无法从肇事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可以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赔偿或者

我国未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对我国不适用。 ( )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目前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