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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海关如果发现在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又有人员上船或装卸货物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应对该船舶重新实施出

68.对来自霍乱疫区未超过5天的人员及霍乱染疫人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登记,并自其出发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天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67.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66.列车上与疑似病例同车厢的旅客或同一卧铺车厢的旅客,照顾护理疑似病例的人以及接触疑似病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尿液的人为密切接

65.列车在运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是在到达前5日以内,没有新病例发生,可以判定列车为霍乱染疫嫌疑列车。

64.中风险防护适用于对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的检疫人员。

63.海关对已在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62.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

61.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查验,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

60.海关可以派员随入境直通列车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