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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不需实施卫生检查。

58.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必须在到达口岸实施卫生检疫。

57.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56.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海关查验。

55.《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的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

5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国境卫生检疫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53.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海关或者当地卫生行

52.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则该交通工具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51.经初步的流行病学调查判定为鼠疫染疫嫌疑人的,可以暂不限制其活动,待确诊后再实施隔离。

50.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临时建议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全球经济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