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机关人民 警 察盘查规范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凝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 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针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嫌疑人,民 警盘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直接治安拘留。

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

民 警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民 警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其自行翻拿物品。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凝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 警应当立即将其治安拘留。

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 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

对可能携带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 警可依法将其拘留。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 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