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主要是指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来制定。( )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但申请人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三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