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58.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157. 由承运人负责接取送达时,在接取时发生的货物损失,列发站责任。

156. 因处理不认真,未采取积极措施,换装、整理不当,以致货物损失扩大时,由处理不当或换装、整理不当车站承担损失扩大部分赔款。

155. 发现货物损失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环保部门。

154. 收到调查记录(包括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未答复的,列迟延答复站责任。

153. 记录编制站拆下的封印,在规定保管期限内,责任站调查发现该封印丢失或与记录不符,列记录编制站责任。

152. 损失货物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货物损失鉴定书”,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

151.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规定篷布顶部被割造成货物丢失、湿损,由发到站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