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 货物变质应记明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热状态及记事栏内容,货物包装、内部衬垫现状,货物堆码方式,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数

139. 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货运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138. 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处理站应收回赔款,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137. 收到调查记录(包括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未答复的,列迟延答复站负责。

136. 集装运输的货物(如集装袋、网,成捆钢材,有色金属)卸车时发现捆绑松散,而未对损失货物清点(或未检斤)并编记录注明的,列

135. 棚车漏雨造成货物湿损,货运检查能够发现的,列装车站责任;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或车辆厂属地铁路

134. 对一级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到站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133. 货物损失款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

132. 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的,列卸车站责任,赔款由卸车站与发站分摊。

131. 误运到站,回送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属于回送站责任时,赔款由回送站和装车站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