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或鉴别票据真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票据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未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提出借方票据未坚持收妥进账,贷方票据未坚持“先借后贷”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未按规定处理或相互推诿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审核、授权等职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违反超级柜台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规定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未按规定核对系统内、外账务,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账务,或系统内账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