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冒名申领、补办银行卡或以虚假资料办卡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业务印章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因内部管理不力,本级行发生员工私售第三方机构金融产品等“飞单”、违规推介第三方机构金融产品或为第三方机构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的,未

违规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未落实大额现金支取“双线查证”制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换折、抹账、错账冲正、密码重置等业务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私自代客户保管单证、卡折、K宝等支付工具或票据、有价证券、印鉴、支付密码器、证件、证明文件等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

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的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直接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假冒授权人、有权审批人、客户签字(签章)或篡改签批内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落实亲见客户本人、亲见客户签字、亲见客户资信证明材料制度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