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

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动账、对账等客户重要信息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

大额记账差错或业务凭证 (主件或原始凭证)缺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违规进行业务分类或违规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专用账号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未按规定审核业务而提交后台中心集中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未根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或临时账户超期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