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了前号牌。

3.2.61 机动车登记系统内的"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按照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相应项目载明的内容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内设机构的

3.2.60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一律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3.2.59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宽的规定报废。

3.2.58 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3.2.57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3.2.56 办理机动车登记,档案管理岗的具体事项主要是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2.5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

3.2.54 《机动车登记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

3.2.53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